此前南昌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国庆节期间拒绝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开除。随后,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此次劳动纠纷中均有过错。
最近通报显示,一审法院查明,高某自2006年11月15日开始,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在酒店担任厨师。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国庆后,酒店以此为由开除高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
经证据查明,高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444.17元,高某在酒店处工作9年,则其赔偿金为:2444.17元/月×9年×2倍=43995.06元。
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在二审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高某返岗上班,高某仍然拒绝。鉴于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酒店应向高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