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上海一家公司因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开除了这名员工,随后被员工申诉至法院索赔59.5万。据悉,任某原先任职于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2019年7月19日,合科公司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正式施行期间,任某某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依旧未改。
8月8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马小涛申请仲裁,11月1日,仲裁委裁决:1、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9年提成25000元;2、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8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3、对任某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赔偿共41240.88元,任某某不服部分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合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合科公司多次提醒,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合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任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合科公司与任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某而言,合科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律师指出,员工在未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向劳动者索赔的,更不用提“处罚”的概念。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行为构成法定事由并由此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且有证据证明经济损失、损失与劳动者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