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防止未成年人节目过度娱乐化。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此外,还要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若有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将予以限制。